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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  告 林庭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鈅鴻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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