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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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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  告 台灣平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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