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7號
原 告 魏茂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旻谷、佳鑫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明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額,並詳列各項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
額。
二、以自行查報之損害賠償金額作為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
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