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8號
原 告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春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貼補管銷費用,曾
聲請對
被告豐富建設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,應繳
裁判
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