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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貼補管銷費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  告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貼補管銷費用,曾聲請被告豐富建設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,應繳裁判     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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