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0號
原 告 傅守諒
上列原告與
被告淞淳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
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,扣
除前已繳新臺幣叁仟元後,仍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