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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  告 傅守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淳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,扣 除前已繳新臺幣叁仟元後,仍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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