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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,曾聲請對相對人有利肥生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壹佰零捌 元,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 費新台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 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7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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