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
聲 請 人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貴棋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給付
報酬,曾聲請對
相對人有利肥生技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相對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或聲請
調解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壹佰零捌
元,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
費新台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
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