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
原 告 篁城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莊文勇
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金棟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改
定重劃分配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
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