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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改定重劃分配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  告 篁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文勇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改 定重劃分配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,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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