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
原 告 篁城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莊文勇
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金棟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改定
重劃分配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