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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改定重劃分配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  告 篁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文勇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改定 重劃分配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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