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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  告 陳克敏即晟意科技企業工程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百虹實業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壹     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,扣除 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    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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