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6號
原 告 群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奚志成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群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哲偉間確認薪資
債權
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【計算式:年薪377750
12120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〉1/3=
0000000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