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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  告 群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哲偉間確認薪資債權 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【計算式:年薪377750 12120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〉1/3= 0000000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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