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號
原 告 曾保鈞
原 告 陳彩鳳
上列原告與
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、邱勇達、關西培靈醫院
、王育瑛、呂素美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