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0號
原 告 諾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希平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,曾
聲請對
被告瀚誼世界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貳仟壹佰
陸拾叁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