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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  告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勤益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     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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