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0號
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屠仲生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,曾
聲請對
被告山意風險控管股份有
限公司、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壹拾萬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
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