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4號
原 告 山健包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宏鵬
原 告 謝森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吉祥、楊奉儒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