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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  告 明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壹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後 ,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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