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7號
原 告 明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朝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
仟壹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後
,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