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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  告 穩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仟肆佰伍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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