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穩聲工程行
法定
代理人 何長圜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振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
聲請人
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
仟肆佰伍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
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