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6號
原 告 力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金全
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
被 告 劉華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力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力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