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4號
原 告 昌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衍璋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進發名揚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模具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
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