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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模具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  告 昌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發名揚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模具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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