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9號
原 告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素盆
訴訟代理人 游漢彰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依民事訴訟
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
仟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