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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  告 雅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欣丞、黃秀妙間清償借款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萬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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