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
原 告 高詩涵
訴訟
代理人 陳慶尚
律師
複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文貴、羣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
仟肆佰捌拾肆元,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後,仍應補繳新臺幣壹
萬零肆佰捌拾肆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