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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  告 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又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貴、羣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 仟肆佰捌拾肆元,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後,仍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零肆佰捌拾肆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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