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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  告 姚叔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川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 柒仟叁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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