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  告 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廖麗香            住台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5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,曾聲請對相對人簡淑芳、簡淑惠發 支付命令,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 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6,819元,依同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