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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  告 理群實業有限公司 原   告 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理群實業有限公司、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吳銘裕 人 原   告 吳銘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 仟玖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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