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
原 告 理群實業有限公司
原 告 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前列理群實業有限公司、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兼法定代理 吳銘裕
人
原 告 吳銘裕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
仟玖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