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5號
原 告 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達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,曾
聲請對
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
、朱兆杰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
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
肆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