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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  告 陳玉真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  告 張丁見       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翊菱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,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「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 為「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 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。又此所謂 錯誤,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。關於當事人姓 名或名稱之錯誤,須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變,實際上 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,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 錯誤,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,仍應 有上開法條之用,亦據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 闡釋至明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名稱應為元慶誠旅運有限公 司,原告於起訴時誤將其名載為「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」,並經本院據以為裁判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應准 原告之聲請,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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