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號
原 告 陳玉真
訴訟
代理人 曾桂釵
律師
被 告 張丁見
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翊菱
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所
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關於被告「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
為「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
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。又此所謂
錯誤,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。關於當事人姓
名或名稱之錯誤,
祇須為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不變,實際上
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,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
錯誤,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
裁判,仍應
有
上開法條之
適用,亦據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
闡釋至明。
二、查
本件被告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名稱應為元慶誠旅運有限公
司,原告於起訴時誤將其名載為「元慶誠旅運股份有限公司
」,並經本院據以為裁判,
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應准
原告之
聲請,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詩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