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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授權費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被   告 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年3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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