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號
原 告 楊文仁
吳昆鴻
正暉紙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明煌
原 告 玖慧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炳順
原 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和珍
上 列原 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
律師
被 告 松榮國際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中壢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
號2樓
法定代理人 張文松 住同
上
訴訟代理人 洪麗娟 住桃園縣中壢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
號2樓
鍾于璇 住桃園縣楊梅市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