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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  告 楊文仁       吳昆鴻       正暉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煌 原   告 玖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順 原   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珍 上 列原 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  告 松榮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中壢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          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文松 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麗娟  住桃園縣中壢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鍾于璇  住桃園縣楊梅市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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