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傅守諒
被 告 淞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羽宸
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
定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
102 年5 月6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3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
達後五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黃詩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