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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  告 傅守諒 被   告 淞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羽宸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102 年5 月6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3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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