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號
原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倫
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
律師
被 告 最愛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簡嘉衛
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上午9 時10分
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