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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  告 合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珍 被   告 環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鴻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12,689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98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,尚應補繳21,488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2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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