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3號
原 告 合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美珍
被 告 環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鴻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12,689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988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後,尚應補繳21,488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
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2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董怡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