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
勞訴字第7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盧昀妙
訴訟
代理人 陳萬發
律師
複代理人 蔡秀雯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
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
複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
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年6月16日通知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
於民國103年6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