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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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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 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被   告 山意風險控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銘 被   告 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,視為起訴,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,曾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(下同)500 元,尚欠繳納裁判費99,500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3日合法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並繳納 抗告費壹仟元)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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