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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瑞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億客來超市股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12月31日 │63,770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竹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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