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立哲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立志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
)102 年2 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嚴翠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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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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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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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威修有限公司林│第一銀行竹│101年10月12 │21,37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雪玲 │北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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