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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立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 )102 年2 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威修有限公司林│第一銀行竹│101年10月12 │21,37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雪玲 │北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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