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富迪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月
代 理 人 方清輝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4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53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書 記 官 呂苗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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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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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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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韓商漢陽製工設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9日│45,675元 │EG0000000 │ │
│ │計股份有限公司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台灣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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