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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富迪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代 理 人 方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4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4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韓商漢陽製工設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9日│45,675元 │EG0000000 │ │ │ │計股份有限公司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台灣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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