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0號
聲 請 人 穩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靖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劉依緹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50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玉山商業銀行竹│玉山商業銀行竹北│101年11月30 │1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北分行曾俊豪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