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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瀅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茗禾 代 理 人 關俞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 )102 年4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9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河室內工作室│台灣土地銀行東新│102年2月5日 │17,400元 │DT0000000 │ │ │ │涂婷婷 │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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