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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池 訴訟代理人 温琮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 8 月1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票日(民國)│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曾梅春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 年1 月29日│572,314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中正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擁大橡膠股份有│有限責任新竹第一│102 年4 月 7日│813,749元 │P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楊至誠 │信用合作社延平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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