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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嘉隆氣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錦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11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118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宸彥鋼構有限公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4月30日│39,2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劉瑞星 │延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俐煒機械工程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4月30日│192,3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楊秋金 │延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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