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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聰 訴訟代理人 黃靜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 10月1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昱盛電子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民國102 年4 │新台幣12,600元│DS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林源聰 │竹北分行 │月5 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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