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源聰
訴訟代理人 黃靜暉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
10月15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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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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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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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昱盛電子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民國102 年4 │新台幣12,600元│D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林源聰 │竹北分行 │月5 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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