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
聲 請 人 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茂林
代 理 人 張嘉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劉依緹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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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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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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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14日│1,135,527元 │BX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竹科竹村分行│竹科竹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周春明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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