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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林 代 理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14日│1,135,527元 │BX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竹科竹村分行│竹科竹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周春明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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