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貿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信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2 年1 月2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6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 記 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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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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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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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貿麟科技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1年7月5日 │58,000元 │NH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黃信銘 │北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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