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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吳英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 10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被竊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本件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4 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 年9 月22日屆滿、編號5 至編號6 支票之申報期間已於 102 年9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 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2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連勁有限公司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10日│2,679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連淵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5日 │132,900元 │D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陳鏗爾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曾煥進 │第一商業銀行東門│102年5月7日 │18,9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傳基實業有限公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2年5月10日│18,370元 │K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社城中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林煌城 │彰化商業銀行新竹│102年4月30日│27,050元 │FN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吳尚霖 │新竹第三信用合作│102年5月20日│4,748元 │TC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社西門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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