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吳英江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
10月24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被竊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
本件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4 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
102 年9 月22日屆滿、編號5 至編號6 支票之申報期間已於
102 年9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
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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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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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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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連勁有限公司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10日│2,679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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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連淵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5日 │132,900元 │DN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陳鏗爾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曾煥進 │第一商業銀行東門│102年5月7日 │18,9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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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傳基實業有限公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2年5月10日│18,370元 │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社城中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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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林煌城 │彰化商業銀行新竹│102年4月30日│27,050元 │FN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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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吳尚霖 │新竹第三信用合作│102年5月20日│4,748元 │TC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社西門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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