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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林芝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揚科技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2年6月30日│103,320元 │ZZ-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李安燃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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