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正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秀慧
代 理 人 張淑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
同)102 年9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謝國聖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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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8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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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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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弘觀國際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8月26日│376,303元 │F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謝錦煥 │行竹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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