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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環宇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駿 代 理 人 曾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鈞 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告聲請人 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11月14日太平洋日報第6 版全國公告。茲因 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3日3 個月屆滿,聲請人 於102 年2 月14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,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環宇廣播事業股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6月20日│264,264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洪家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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