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號
聲 請 人 環宇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家駿
代 理 人 曾慧鈴
上列
當事人間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
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
鈞
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告聲請人
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11月14日太平洋日報第6 版全國公告。茲因
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
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3日3 個月屆滿,聲請人
於102 年2 月14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,
迄今
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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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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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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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環宇廣播事業股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6月20日│264,264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洪家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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