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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旭亨洋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逢 法定代理人 曾俊豪 訴訟代理人 陳芳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2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9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瑞財企業股份有│新竹第三信用合作│101年9月30日│4,500元 │R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郭彩雲 │社中正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瑞財企業股份有│新竹第三信用合作│101年9月30日│6,060元 │R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郭彩雲 │社中正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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