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捷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春龍
代 理 人 巫峻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(
除權判決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廖軒毅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亨福實業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11月15 │136,875元 │HF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陳梅英 │新竹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